依據臺東縣114年度強化產銷履歷溯源農產品安全管理 實施計畫
農產品經營者得於每年6月1日至6月30日,就其實際從事有機農業生產之土地,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前一年6月1日至當年5月31日之獎勵及補貼,逾期不予受理。
農業部農糧署為擴大推動農糧產品產銷履歷驗證制度,鼓勵農產品經營者通過產銷履歷驗證,提升農產品安全及維護農業生產環境永續,確保農產品品質安全與可溯源性,特訂定本須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