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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公告】桃園市 113 年農糧產品產銷履歷驗證推廣補助計畫

一、 目的:

為擴大推動本市產銷履歷制度,桃園市政府補助農糧產品經營業者 驗證費用,降低生產過程及產品之風險,以減少對消費者的危害,同時提 供受理農糧產品農藥殘留檢驗,鼓勵農民自主監控產品。

二、 實施期間:113 年 1 月 1 日至 113 年 12 月 31 日。

三、 申請期間:113 年 1 月 1 日至 113 年 11 月 30 日。

四、 主辦單位:桃園市政府農業局(以下稱農業局)

五、 執行單位:本市各區農會

六、 實施方法:

(一)補助對象:

通過產銷履歷驗證之農糧產品經營業者(限農民、農民團體), 須設籍本市且所經營之土地須位於本市農業用地範圍(蜂產類不限本市農業用地)。

(二)補助驗證費用:

對於通過產銷履歷驗證者(初次驗證、追查驗證、重新評 鑑或增項評鑑),農業局補助項目為驗證費用及檢驗費用總費用三分之 一;若已申請中央補助款者,請以驗證總費用扣除中央補助款後之餘額為 農業局補助金額。

(三)申請流程(如附件 1):

農糧產品經營者向產銷履歷驗證機構提出驗證申 請,經驗證通過後,由驗證機構填造「113 年度桃園市農糧產品產銷履歷 驗證推廣補助計畫補助費請領清冊-驗證費用」(如附件 2),檢附發票正 本及收費明細(或與正本相符之影本,並須加蓋驗證公司戳章及其負責人 印章)、產銷履歷驗證證書影本予農產品經營業者戶籍地所轄農會,並由 該會審查核算後彙送農業局申請核撥款項。

(四)申請驗證費補助審查作業時間:

1. 第一階段:112 年 11~12 月、113 年 1~4 月間通過產銷履歷驗證者(依 據產銷履歷驗證證書通過日期),驗證機構應於 113 年 6 月 7 日前將請 領清冊及相關資料,送該經營業者戶籍地所轄農會辦理審查;各農會依 限於 113 年 6 月 21 日前完成審核,並送農業局申請核撥款項。

2. 第二階段:113 年 5~10 月通過產銷履歷驗證者(依據產銷履歷驗證證 書通過日期),驗證機構應於 113 年 11 月 13 日前將請領清冊及相關資 料,送該經營業者戶籍地所轄農會辦理審查;各農會依限於 113 年 11 月 22 日前完成審核,並送農業局申請核撥款項。

3. 第三階段:113 年 11~12 月通過產銷履歷驗證者(依據產銷履歷驗證證 書通過日期),配合資料送審作業調整,併入 114 年度第一階段辦理。

(五)申請驗證費補助審查內容,各轄農會應審查下列資料:

1. 產銷履歷驗證證書影本(須加蓋驗證公司戳章及其負責人印章),且農 產品經營業者單位名稱與產銷履歷證書需相符一致。

2. 農產品經營者領據須與清冊及產銷履歷驗證證書記載之農產品經營業 者名稱一致。

3. 驗證費全額發票正本及收費明細(須註明現場實際稽核人天、時數), 倘正本已用於申請核撥農糧署補助經費,則請檢附驗證費全額發票影本(須加蓋驗證公司戳章及其負責人印章)。

4. 請領清冊。

5. 請依本計畫第五點第(二)項規定審查及填寫核撥金額。

七、 核銷方式:

由農會依審查作業期限及計畫內容,檢具收據、會計報告、實 際支出明細表、補助經費支出憑證簿、農產品經營者領據、各項支出憑證 正本及審查資料等,向農業局辦理核銷。

八、查核方式:

(一) 倘因可歸責於驗證機構之事由,逾期未將資料送達農會審查,致申請人 無法領取補助款,應由該驗證機構概括承受損失,不得向農糧產品經營 業者收取費用;另農糧產品經營者倘因逾期未將資料送達所轄農會或地 方政府審查,致無法領取補助款,則應自行概括承受損失。

(二) 若以不實或偽造文件辦理申領相關補助經費時,如經查證屬實將追繳相 關溢領補助款項,並得依法究責。

(三) 證書應就產銷履歷驗證內容全部提供,如驗證土地部分非位屬本市農業 用地範圍,請驗證公司備註本市土地驗證所需費用明細或相關收費級距 核算等佐證資料說明並加蓋戳章及負責人印章。